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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联合会章程(草案)
发布时间:2014-03-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广东省境内,由县以上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并经广东省民间管理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全省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为已任,坚持为妇女儿童服务的方向,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分享平台、合作互动平台、交流展示平台、理论研究平台,促进全省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创新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妇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五羊新城明月一路18号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合作互动平台。加强项目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联手开展打造服务妇女儿童公益项目的活动品牌。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活动和项目。

(二)提供信息分享平台。充分利用网络便捷、高效的优势,加强信息交流活动,促进互相学习。

(三)开展培训交流活动。积极为会员单位牵线搭桥,与国外、港澳台以及国内各妇女儿童相关组织开展培训、交流学习活动。

(四)开展专题理论研讨。提供理论研讨、开设论坛的平台,活跃学术研究氛围,提升理论水平,加强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五)努力创造条件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广东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联合会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负责人工作发生变动,自动卸免,由新任负责人替补。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单位组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单位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由各地级市活动中心负责人担任。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7名,秘书长1名。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采取集中方式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及出资方式:
  (一)会员单位会费;
  会费标准:会长单位:1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2,000元/年;会员单位:500元/年。
  (二)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由广东省妇女儿童发展指导中心出资注册,注册资金为叁万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促进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