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近日我提出辞职,并按公司内部的流程办了离职交接手续。
现在公司要求我对未收货款进行催收,说货款不收回公司就不在交接表上盖章,后续的手续也要等货款收回后再办。
请问律师,公司的做法是否有依据?我现在该怎么办?(读者 邱华)
邱华读者:
通过您的叙述我们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您已履行了通知义务,单位就应该为您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在一个月之后,您即可以到新公司上班,原单位无权阻拦。(上海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金)(信息来源: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