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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中的共有财产知识
发布时间:2014-02-16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目前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所有;第二种是在夫妻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财产各自所有;第三种也是在夫妻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两点,一个是这种约定,特别是各自所有的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之间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如果债权人不知道这个约定,那么债权人还是可以向夫妻双方要求清偿。另一个是,自从新婚姻法实施以来,原来的婚姻法中规定,“婚前财产通过八年的共同生活,就转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已经失效了。婚前财产永远是婚前财产,永远归一方所有。

  案例:甲男与乙女于1990年结婚,当时两人为避免将来产生财产纠纷,书面约定了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由甲男负担家里所有开支。婚后不久,甲男做生意赚了钱,乙女便从单位辞职专心回家带孩子、照顾公婆。随着甲男生意越做越大,夫妻关系出现了裂痕,2005年,甲男以夫妻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乙女也同意离婚,但是要求甲男补偿自己十几年来为家庭付出的青春。甲男不同意,说这些年来家中所有开支都是由他提供,乙女没有任何收入,对家庭没有任何贡献,都靠他养活,如果要补偿的话,也应该是乙女补偿他。请问,甲男和乙女的主张,有没有法律依据?

  答案:甲男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乙女的提法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根据这一条的规定,乙女要求甲男对她在这些年中对家庭所尽的义务给予补偿是有法律依据。婚姻法中这一条规定也肯定了妇女从事家务劳动,也是有价值的,有意义的,是应该获得补偿。当然,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也看出,第一,不要轻易与丈夫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第二,不论丈夫多么有钱,妻子也应当坚持进入社会,有自己的一份工作,有独立生存的能力,这样不论丈夫有什么变化,自己也还是能够自食其力,保有自己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