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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生校内受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5-01-12

2010年9月,5岁半的滔滔进入小学读书。这是一所寄宿学校,平日滔滔作息均在校内进行。滔滔刚入学,一场意外就发生了。

  晚上临睡前,滔滔趁着生活老师离开后,在床上跑动,一不小心,从床上摔倒受伤,经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滔滔父母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法院。

  案件二审期间,合议庭经评议后,一致认为学校有责任,但对监护人是否有责任意见不统一。为了慎重起见,合议庭将本案提请庭领导决定扩大合议,最终认定学校对于某某的伤害负全部责任。

  法院终审指出,对于10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其对校园中潜在危险的认知程度较低,更易受到伤害,更加需要学校的保护,因此学校作为校园的管理者,对自己的设施是否有缺陷、管理是否完善、是否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等义务的注意程度就必须相应提高。

  本案中,滔滔在晚上作息前受伤,属于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范围,学校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应当全部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滔滔已在学校寄宿,其法定监护人亦无法履行保护、监管的职责,故其法定监护人无过错。

  启示:家长因孩子校园伤害事故而与学校产生纠纷的案例并不鲜见。各教育机构以本案为戒,完善设施,加强管理,更好地履行教育、保护和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