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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了女儿,男友不肯结婚
发布时间:2014-02-16

  阿玲在2010年认识阿强并同居,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孩,现已一岁半。阿强是离婚人士,阿玲已多次向阿强提出登记结婚,阿强不肯去登记结婚,原因是阿玲生育的是女孩。阿玲认为阿强不跟她登记结婚对自己是不公平的,女儿都跟他生了,连个名分也没有,阿玲很心淡。现在阿玲想带走女儿,不再跟着阿强,向阿强提出要抚养费,但阿强不肯,咨询解决办法。

 

  分析

 

  未婚同居是社会问题,但开放的社会越来越宽容,在某种程度上逐渐放松了道德的拳头,默许了这种关系的存在。然而,在默许这种青年男女火热激情的同时,往往忘了,激情的产物除了爱与恨,可能还会有副产品的诞生,如孩子。孩子,是全新的生命,不因其诞生于非法途径就被剥夺了权利,非婚生的孩子,一样享有阳光雨露的权利。未婚同居发生矛盾的原因很多,如长时间同居后双方无法忍受生活纠纷,一方不愿承担相应责任,特别是生育了子女后,男方重男轻女因而抛弃女友和女儿。尽管同居双方都有过一段曾经美好的回忆,但两人之间一旦发生变故,这种关系就会变得非常脆弱。《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从立法精神这一角度来看,对同居关系保护力度较弱,实际上也是从立法角度警戒人们只有经过登记的婚姻才能得到法律保护。一旦进入正常的婚姻,女性会得到《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及各级反家庭暴力机构的保护。添入了责任的感情才更有份量,因此,结婚证不仅仅是一张纸。阿玲选择同居,她与阿强的同居关系要得到法律的保护是很有限的。如果阿强真的很爱她,如果阿强对阿玲真的是结不结婚都一样,阿玲提出登记结婚是合理要求,阿强应该满足阿玲。更何况孩子的入户、上学都是以登记结婚为前提的。阿强因阿玲生育的是女孩而不同意结婚,阿强是在欺骗阿玲的感情,阿强是一个不负责任的男人。

 

  处方

 

  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何文超律师分析,阿玲只是与阿强同居,没有登记结婚,在法律上并不存在有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小孩是双方的亲生女儿。目前他们的关系出现了问题,一般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处理解决:双方可事先协商,在协商过程中最好委托律师参与谈判,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处理。

  关于同居关系解除后女儿的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阿玲可就小孩的抚养问题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承担其抚养义务。

  如果阿玲要分割同居时的财产,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的步骤进行:首先,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其次,以证据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再次,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有人说,流行的不一定是好东西,阿玲未婚同居的事实似乎再次验证了这个说法,未婚同居的人因为无拘无束可以随时打行李走人,谁还会委屈迁就对方?如此一来,本可以磨合的感情也就放任了。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没有承诺的同居,损害的往往不只是一段感情,而是日后对生活的恐惧,所以说:未婚同居是一枚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