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 > 12338妇女热线 > 维权故事
向前夫追讨生活费,婚前协议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5-04-07

张某未婚先孕,与孩子父亲叶先生签订婚前协议,明确约定:婚后男方给女方生活费2万元/月;因男方原因离婚,须赔偿女方两套房屋。两人领证结婚,孩子出生,男方从未给过生活费,还经常夜不归宿,夫妻感情急剧恶化,婚姻仅维系一年零两个月,双方合意协议离婚。张某辞职安胎,失去丰厚收入,幸福婚姻也毁于一旦,愤愤不平的她,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索要婚内被拖欠的生活费。

  婚前协议承诺婚后支付生活费,具有法律效力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收入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享有平等处分权。特殊情况下,夫妻可实行约定财产制,比如AA制,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保护对家庭付出较多的女性,平衡男女婚姻成本和风险,不少国家实行离婚男方支付赡养费制,最大限度捍卫女性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我国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双方均有权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唯有在法定情况下,无过错方才可主张补偿或赔偿:为照顾家庭,赡养老人和照顾子女付出较多的女性,离婚可要求适当多分得财产;离婚后没有固定住所的,可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助,比如提供住房。

  当然,因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或遗弃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的同时,可索要损害赔偿,包括精神和物质赔偿。婚前协议约定财产归属,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值得一提的是,婚前协议含有“矢志不渝,不得出轨”、“离婚净身出户”等道德评价的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只有道德约束力,诉讼离婚法院不予认可。